財購〔2024〕7號
市直各部門(單位),各縣(區(qū))財政局,
為加強政府采購活動監(jiān)管,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銅陵市市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績效評價辦法(試行)》,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2024年,市財政局將選取部分政府采購項目開展重點評價。
2024年3月28日
銅陵市市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績效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活動監(jiān)管,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項目績效評價,是指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對政府采購項目全過程進行全面、客觀、科學的評價,形成績效評價結果,為規(guī)范政府采購相關當事人的行為提供信息參考,為實施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提供依據。
第三條 銅陵市市本級政府采購項目開展績效評價,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政府采購項目績效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目標導向、科學規(guī)范、公開透明、結果運用的原則,實現物有所值,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社會公眾滿意度基本目標。
第五條 政府采購績效管理是預算績效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部門重點績效評價和整體績效評價有關規(guī)定一并實施。市財政局負責研究制定政府采購項目績效評價制度、設立績效指標及評價標準;監(jiān)督指導市級各預算單位的績效自評、部門評價工作;對市本級政府采購項目實施績效評價;開展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六條 市級各預算單位按規(guī)定編報政府采購預算項目績效目標;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動態(tài)監(jiān)控,針對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開展和指導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績效自評、部門評價,并配合財政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根據評價結果落實整改,加強本單位采購項目管理。
第二章 評價內容及方法
第七條 政府采購項目績效評價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政策、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二)政府采購活動的合法性、專業(yè)性、效率性、政策性、公開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政府采購結果是否達到預期,是否物有所值,實現資金節(jié)約等情況;
(四)政府采購落實扶持中小企業(yè)、科技創(chuàng)新、節(jié)能環(huán)保政策落實情況;
(五)合同各方當事人合同履約、履約驗收、資金支付等誠實信用情況;
(六)采購人內控管理等其他需要績效評價的內容。
第八條 政府采購績效評價實行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根據物有所值的績效目標,科學合理地制定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等。
第九條 政府采購項目績效評價結果采取評分和評級相結合的方式??偡忠话阍O置為100分,等級一般劃分為三檔:80(含) -100分為優(yōu)、60(含)-80分為中、60分以下為差。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政府采購項目績效評價原則上在項目執(zhí)行完畢后進行,分為單位自評、部門評價和財政重點評價三種方式。
第十一條 預算部門、采購人是政府采購項目績效評價的責任主體。市級預算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下屬單位開展績效評價,撰寫自評或評價報告,審核匯總材料后報送市財政局。
單位自評是指采購人依據政府采購項目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設定的績效目標對本單位組織實施的政府采購項目進行自我評價,原則上按年實施,實現自評全覆蓋。
部門評價是指預算部門根據相關要求,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對采購人實施的部分政府采購項目(優(yōu)先選擇部門履職的重大項目,隨機選擇一般性項目)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財政重點評價是財政部門對預算部門的項目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部分績效自評、部門評價結果開展抽查評價,重點復核評價工作是否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數據是否真實、績效完成目標是否準確等。抽查評價項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項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項目,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等;
(三)技術復雜、專業(yè)性較強的項目,包括需定制開發(fā)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等。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財政績效評價由市財政局自行組建評價小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自行組建的評價小組或委托的第三方機構以下統稱評價機構。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良好商業(yè)信譽,具備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專業(yè)能力的企業(yè)及其他社會組織。第三方機構與被評價項目之間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評價機構在實施績效評價時,應當以法律法規(guī)為準則,以事實為依據,綜合運用數據對比、現場調研、社會調查、專家論證等方式,對項目作出全面、客觀分析,確保評價結果的有效性。對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評價機構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評價。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完成后,評價機構應當向市財政局提交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背景、主要內容、預算績效目標及設立依據和調整情況、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制度執(zhí)行情況、實施情況、政策落實情況;
(二)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績效評價結論。包括績效評價結果,評價指標分析;
(四)主要經驗做法,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五)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真實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對績效評價報告中所涉及的扣分事項,要逐一列明扣分依據和責任主體。
市級各預算單位收到績效評價通知后,應按照績效評價要求收集整理績效評價資料,應當對績效評價報告涉及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在績效評價中提供虛假資料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市級各預算單位對評價內容或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書面形式向市財政局提出,市財政局將進行復核并作出最終結論。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及時整理、歸納、分析、反饋績效評價結果。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結果應根據政府信息公開和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除涉密事項外,按照“誰組織實施、誰進行公開”的原則,在部門(單位)門戶網站或政府信息公開統一平臺上進行公開。市財政局負責公開市本級財政評價結果,預算部門(單位)負責公開預算績效自評和部門評價結果。
第四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一條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作為完善管理、健全制度和開展監(jiān)督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并與次年部門預算安排掛鉤。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建立政府采購項目績效評價結果通報機制,督促市級預算單位對績效評價發(fā)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對未按要求開展采購單位自評、評價結果為差、自評和財政評價結果差異較大的項目予以通報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局將財政重點評價結果作為安排以后年度預算和調整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原則上,對評價等級為優(yōu)的,根據需要和財力可能,據實予以合理保障;對評價等級為中的,要完善政策、改進管理,根據情況按照評價年度預算的一定比例予以核減;對評價為差的,要及時整改到位,對未按要求整改的視情取消、暫停下一年度預算安排。
第二十四條 績效評價工作中,發(fā)現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供應商等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由市財政局、市公管局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guī)處理處罰。
第二十五條 市級預算單位要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認真整改績效評價發(fā)現的問題。根據政府采購項目績效評價情況,不斷改進內部管理、完善內部控制機制,確保政府采購活動依法、高效、規(guī)范進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凡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國家、省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冃гu價指標體系可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政策變化、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需要、政策落實等情況適時調整。政府采購項目存在附件3情形之一的或在季度營商環(huán)境評議中被扣分的,績效評價結果直接劃分為“差”。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一年。
第二十八條 各縣區(qū)財政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政府采購項目績效管理辦法。
附件:
1.政府采購項目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2.政府采購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參考)
3.政府采購項目績效評價結果直接劃分為“差”情形